嘉兴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嘉兴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和《浙江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浙外专发〔2017〕20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是受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预审和受理;市人力社保局是决定机构,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章 人员类型
第三条 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第四条 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第五条 其他外国人员(C类)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以上人员类型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可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首页的“办事流程”专栏下载)。
第三章 办理方式
第七条 根据《浙江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和我市实际,实施以下办理方式:
1.外国高端人才(A类),年龄等不受限制,申请条件放宽,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可办理有效期最长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中,用人单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A类人员类型,申请新办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薪资承诺书,可先办理有效期最长1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下一年度办理延期时,用人单位提交了真实齐全的纳税证明材料后,可办理有效期最长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国专业人才(B类),年龄放宽至65周岁,申请条件适当放宽,可办理有效期最长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中,用人单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B类人员类型,申请新办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薪资承诺书,可先办理有效期最长1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下一年度办理延期时,用人单位提交了真实齐全的纳税证明材料后,可办理有效期最长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确因工作需要引进的紧缺外国人才,在办理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年龄最高可放宽至70周岁,但申请人须购买涵盖中国境内意外事故(保额在50万以上)、住院门诊、重大疾病等险种的商业保险。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其他外国人员(C类),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可办理有效期最长1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纳入C类的投资人员在年龄上可参照B类人员执行。
第八条 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可采取容缺和承诺制办法受理,待入境后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聘用合同期限、商业保险期限,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和外国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须先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待申请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30天内再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基本流程:用人单位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经受理机构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后作出相应决定。
2.工作时限:申请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自材料提交之日起,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外国高端人才为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决定。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及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相关材料;
5.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10.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
第十二条 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2.聘用合同;
3.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4.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以上人员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及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相关材料,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免无犯罪记录证明;
5.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免体检证明;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10.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5.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申请补办的,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以上申请材料详见《浙江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可在“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的“服务指南”专栏下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