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外国人来兰工作居留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兰工作居留便利化服务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公安局,各区(县)委外事办,兰州高新区经科局、兰州经济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外国人来兰工作居留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外国人来兰工作居留便利化服务
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吸引聚集外国人才来兰创新创业,促进外国人才资源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打造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环境,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外国人来甘工作居留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甘科智规〔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创新链产业链布局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现“一网办”“零跑路”,全程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办理,工作许可证通过快递邮寄等形式送达。
2.压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
3.加强外国人管理服务部门间对接协作、信息互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一窗受理”专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受理后,市科技局(市外专局)向市公安局提供相关信息,开始并联审批,减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申请衔接时间。
4.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优秀外国留学生,用人单位可凭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证明,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二、升级绿色通道,凝聚外国高端人才(A类)
5.简化外国高端人才(A类)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的申请材料,实行“容缺+承诺制”,所需最高学历认证、无犯罪记录等材料由用人单位进行书面承诺。
6.外国高端人才(A类)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直接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工作许可,审查、决定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7.持有外国人才签证(R签)人员自愿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华停留180日期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可在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持聘用单位出具的公函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无次数限制。
8.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准入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暂时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纳入诚信管理。
9.外国高端人才(A类)来兰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三、突出需求导向,吸引外国专业人才(B类)
11.符合地方性鼓励加分的外国人才,或在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国际合作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创平台工作的外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工作经历限制。
12.按照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准入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暂时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许可第1年每半年提供一次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纳入诚信管理。
13.外国专业人才(B类)可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护照期限、代表证期限、企业各种证照、行业许可文件等有效期,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四、聚焦科技创新,实施地方鼓励性加分
10.推进兰白两区、兰州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兰州创新策源地城市、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支撑兰西城市群创新合作,围绕重振“兰州制造”、构建“四梁八柱”工业体系,从事乡村振兴工作的创新型急需紧缺外国人才,实施或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我市“十大科技项目”“十大科技创新项目”“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及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项目资助的外国人才,以计点积分准入条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可享受计点积分地方鼓励性加分10分。
五、强化协同联动,加大信用管理力度
14.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各类外国人才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
15.申请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时,一并提交《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将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信息提交至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16.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于守信主体,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承诺(A类)、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于失信主体纳入信用记录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异常名录管理,并将失信行为提交至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六、本《措施》由市科技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