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经验

外国人来华签证服务平台

China Visa Service Platform

全国免费咨询服务热线:

15976022201

外国人来华签证指南

全国专业代办外国人来华签证服务

浙江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杭州

  • 世腾商服
  • 2022-04-01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名称与编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0120-0000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 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机构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及委托的机构。受理内容:负责受理、发证等工作。
六、决定机构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审批内容:外国人来浙江工作,由决定机构进行预审、审批。准予审批的,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审批原则
(一)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许可受理或决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电话询问、面谈、实地调查等形式,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八、申请人基本条件、分类和数量限制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浙江省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人分类
1.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2.外国专业人才(B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以及符合外国专业人才标准计点积分、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其他外国人员(C类)。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三)数量限制
  1.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
  2. 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
  3. 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及专门服务机构注册
(一)注册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3.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薪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需经过批准。
(二)在线注册
1.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应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2.专门服务机构应在线注册账号,添加工作人员信息,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信息注册表 原件 1 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权使用单位外事、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以法定名称的劳动合同业务专用章的,需提交公章授权书备案。
*2 注册登记证明 原件 1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 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 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身份证  
*4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身份证  
5 行业许可证明 原件 1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6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承诺书 原件 1   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章。
备注: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可加盖经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3.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包括母公司和成员公司)、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后,申请许可时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5.用人单位注册账号时,需阅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承诺书》,单位盖章和法人签字后将该材料上传至附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非中文材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保证文本清晰、完整,并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系统。对翻译件内容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受理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分为核心件(以下用*表示)和非核心件,其中核心件为必须提交且需重点审查的材料,非核心件为可容缺受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1 在线填写打印,在经申请人签字后的复印(传真)件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 工作资历说明 原件 1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说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二)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 1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二)、(三)、(四)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B类人才的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可容缺受理。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A类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B类人才的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可容缺受理。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 聘用合同或任职说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原件/复印件 1 应提供中外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聘用合同或任职说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6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8 体检报告 原件 1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9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0 其他材料 原件 1 包括:
*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参加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承诺书等;
4.其他申请人能力说明材料。
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上市集团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可只加盖公章)。
备注:
1.通过计点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以及工作资历说明等材料。
2.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浙年交税金额等,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延期和注销时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完税证明。
3.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说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任职说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说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4.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5.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必须在“附件”栏上传。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参加社保或保险承诺书等,根据实际情况上传至系统。
7.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阶段,A类人员申请,出具承诺书后,全程在线办理;B类人员申请,用人单位出具相关承诺书后,允许部分材料的使领馆认证件的容缺受理,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及原件核验;C类人员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承诺制,需提供全部纸质材料并核验原件。
 
2.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有效居留许可页。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2 聘用合同 原件 1 应提供中外文合同,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3 体检报告 原件 1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尚未提供的应提供
备注:
1.提交《通知》阶段容缺的所有材料、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等。
2. A类高端人才在线办理,不再核验原件。可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所有原件留存备查。
3. B类人员在《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阶段容缺受理和未提交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在系统补全所有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核验原件。
4.C类人员需提交纸质材料并核验原件。
 
3.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转聘);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 工作资历说明 原件 1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二)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 1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二)、(三)、(四)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 聘用合同或任职说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原件 1 应提供中外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聘用合同或任职说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6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有效签证及入境签章页(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 按照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根据境内申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 体检报告 原件 1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9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 其他材料 原件 1 *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申请人能力说明材料。
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上市集团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可只加盖公章)。
备注:
1.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说明等材料。
2.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浙年交税金额等,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延期和注销时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完税证明。
3.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体检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需提供)。
4.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5.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6.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7.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8.任职说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说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9.A类人员可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和原件核验,所有原件留存备查;B类和C类人员需提交纸质材料并核验原件。
 
4.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原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说明 原件 1 应提供中外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3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页。  
4 其他材料 原件 1 *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上市集团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可只加盖公章)。
备注:
1.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证明。
2.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A、B类人员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C类需提交纸质材料并核验原件。
4.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阶段,按照薪资事项准入的,在延期时需提交该申请人的完税证明。
5.自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至所在地受理机构更新卡片信息。
 
5.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1.变更护照号(或国际旅行证件号),应提供新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等,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 原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原件 1   非中文证明材料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1.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2.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3.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备注: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2.A、B类人员全流程在线办理,C类需提交纸质材料并核验原件。
3.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阶段,按照薪资事项准入的,在注销时需提交该申请人的完税证明。如无法提供,将列入异常信息名录。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2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原件 1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 1.用人单位应注明聘用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并对被聘用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2.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3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备注:
1.符合《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许可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申请时应填写全部工作地点。
3.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4.持Z字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停留期超过30日的(含30日),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5.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6.该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留存备查。
 
(三)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
*2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原件 1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 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并对被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3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 其他 原件 1 应提交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备注:
1.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 〕176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行人员均应填写申请表。
2.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3.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该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留存备查。
 
(四)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上传材料形式 份数 要 求 备 注
1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1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
*2 国内单位邀请函件 原件 1 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国籍、护照号、拟入境日期、入境事由等内容,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应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3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4 高端人才认定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应提交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5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备注:该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留存备查。
十一、申请材料接收
(一)线上提交网址
1.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safea.gov.cn(或http://fwp.safea.gov.cn)。
2.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部门窗口/省科技厅/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二)书面材料接收
浙江省各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受理窗口(详见附件)。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服务机构需在线注册,并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2.预审和受理。决定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决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符合要求的,在线予以受理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正式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前往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4.决定。申请人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线或当场提交材料核验。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决定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5.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的,决定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变更、补办和注销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服务机构需在线注册,并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2.预审和受理。决定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决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符合要求的,在线予以受理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和决定。正式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决定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补办的,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三)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服务机构需在线注册,并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2.网上预审和受理。决定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决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和决定。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四)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服务机构需在线注册,并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2.网上预审和受理。决定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决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和决定。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签发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五)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服务机构需在线注册,并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2.网上受理。决定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决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省外国专家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在线发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十四、结果送达
决定机构做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申请邮寄或自行至受理机构领取。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可自行在线打印;
(三)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申请邮寄或自行至受理机构领取;
(四)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在线发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线打印审批结果。
申请结果未批准的,用人单位可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相关法律,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外籍人员管理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十七、信用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的申请,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按照“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办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对相关用人主体单位和外国人有违法违规事实时,将列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的“异常信息名录”。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信息,将统一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中。  
十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签证手续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二)办理居留手续
外国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承诺书
3.用人单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5.保险承诺书
6.办理流程图
7.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上)样式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样式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 90日以下,含90日)样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样式
12.《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样式
13.《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14.公章授权登记书
15.浙江省各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受理窗口
 
 
附录1
 
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工作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许可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许可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许可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许可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更多外国人来华相关资讯

外籍人员来华签证服务?我来帮你!
客服时间:周一至周日
08:30-22:30
一对一沟通,为您贴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