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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签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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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申办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指南

  一、申办单位范围

  1. 广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2. 在广州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办流程(仅受理线上申请)

  (一)线上注册账户 申办单位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统一称“市外办”)外国人来华审批管理系统页面,认真阅读“办理须知说明”。阅读完毕后,点击“单位注册备案”按钮进入注册环节,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相关注册信息。

  (二)单位备案申请 申办单位线上注册后,通过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单位资料管理-单位备案”模块补充单位备案信息,提交注册备案申请。

  (三)注册备案审核 市外办按规定对注册备案材料进行线上受理及审核。注册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短信告知审核通过。

  (四)提交申办材料 申办单位通过注册备案后,可点击系统相关业务申办模块,按指引逐项上传申办材料(要求清晰且有效),提交申办业务受理申请。

  (五)材料受理审核 市外办按规定对申办材料进行线上受理并审核。申办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外办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须补交材料的,经系统告知原因后退还材料,审核时限按补齐(重新提交)申办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通知现场报件 申办材料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市外办将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申办单位专办员按预约时间到广州市外事服务大厅现场报送材料。经现场审核须补交材料的,告知原因后退还材料,待申办单位补齐材料后,可来电预约重新报件时间。

  (七)签批结果告知 现场报件审核通过后,最终审批及签发结果将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也可自主登录系统查询办理状态。如获签批,申办单位可登录系统下载《邀请核实单》电子版。凡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齐且无法补齐的,市外办将视为无法确认邀请事由的真实性而拒发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

  三、材料要求(申办系统内提供下载链接或参考模板,如有填写请勿删改格式与内容;所提交的材料均须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一)备案材料(申办单位进入线上系统首次注册备案时提交,如备案信息有变更请及时登录申办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1.《广州市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业务备案表》

  2. 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

  5. 专办员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缴费清单原件。

  注:市外办对相关外事业务办理实行专办员制度,各申办单位须指定所在单位1-2名正式在职员工为专办员,保持通讯畅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如有授权签名的,该授权须经公证处公证并提供公证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基础材料

  1.《邀请核实单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亲笔签名及单位盖章。授权签名的,该授权须经公证处公证并提供公证文书。

  2. 邀请函原件(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护照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来穗事由、在穗停留时间、费用安排、访问地点、签证办理地、与被邀请人关系等),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亲笔签名。

  3. 来访日程原件(具体到每日),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亲笔签名。

  4. 申办单位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申办单位出具的《保证书》原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亲笔签名。

  6. 被邀请人任职说明书复印件(由被邀请人工作单位出具,写明被邀请人单位抬头,并加盖被邀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7. 被邀请人护照(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和以往来华签证页复印件;复印件须清晰,必须能看清外国人头像、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

  8. 被邀请人如需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申办来华签证,须提供在居住国的居留(居住)证件复印件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须中国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且须附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及翻译员签字)。

  9. 首次来华的,或此前来过但近5年内未来华的,须提供该外籍人员在居住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须提供该证明的公证文件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须中国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且须附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及翻译员签字)。(以上文件均为原件)。另外,请特别注意: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经我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

  (三)按签证类别须另外提供的材料

  1. 访问类签证(F类)

  来华从事交流、访问、考察、培训等活动的,邀请单位须提供能证明中外双方真实关系的文件,如会议通知、政府主管部门批文、项目交流合作协议以及往来文件、信函、电子邮件等。

  2. 商贸类签证(M类)

  邀请企业须提供能证明中外双方真实业务关系的文件,具体包括:

  (1)有关业务的往来文件、信函、邮件记录。

  (2)该项交易的购销合同(须有双方签字、盖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邀请企业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报关资质,由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的,须提供双方代理协议复印件和双方资金往来证明的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该项交易的报关单、提单复印件。

  (6)该项交易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7)该项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注:申办单位可能会被要求提供除以上所列材料外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办咨询

  (一)咨询电话:020-83370762、83371453

  (二)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请特别注意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五、特别提醒

  (一)根据外交部通知,自2018年4月16日起,《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正式更名为《邀请核实单》,其用途不变,仍为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的辅助材料之一。本事项是对邀请行为进行核实,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审批结果不对外解释。颁发签证的决定权在我驻外使领馆,有关签证的问题,请直接咨询我驻当地使领馆。

  (二)外籍人员是否需要办理来华邀请核实单,请事先咨询签证颁发部门(我驻当地使领馆)。

  (三)为避免无效申办及影响签证获批,建议申办单位在被邀请人拟入境日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交申办。

  (四)各申办单位按照《保证书》承诺,在所邀请外国人离境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市外办提交销签手续(提供外国人离境的证明,如边检验讫章页扫描件等),不办理销签手续的,市外办有权暂不受理该单位的后续申办。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办将停止邀请单位《邀请核实单》申办资格,并视情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1. 被邀请人入境后有违法行为;

  2. 邀请单位存在买卖《邀请核实单》事实;

  3. 邀请单位通过虚假材料骗取《邀请核实单》;

  4. 邀请单位人员违规为其他单位代办《邀请核实单》;

  5. 被邀请人来华所从事的活动与原申请签证目的不符。

  (六)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业务由市外办受理并核发,未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公司代理,切勿相信有关非法招揽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七)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指南自即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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