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依据、条件、流程
长春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五)吉林省审改办《关于部分调整人社系统权责清单意见的复函》(吉审改办〔2017〕16号)。
二、长春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省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省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省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五)外国普通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省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我省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我省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