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
(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在厦门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进出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特区的繁荣发展,做好特区旅游签证及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外国人从境外前来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经商、贸易,可凭有效护照直接向厦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特区旅游签证。
第三条 厦门口岸不受理持特别、官员、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但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关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入出境,按协议执行。
第四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入境人员,口岸不受理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但需填写入境登记卡,接受边防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经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审查同意后,给予办理“准持证人壹次入境有效在厦门停留五天”字样的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
第七条 外国人旅游团需办理特区签证的,组团单位应事先将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八条 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外国人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厦门经济特区后,需延长停留时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办理加签手续:
㈠填写签证申请表;
㈡交近期1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㈢提供与申请事由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厦门市公安局在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立办理口岸落地签证手续的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在办理加签手续后在签证有效期限内由开放口岸出境。
第十二条 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入出境法规。未办理加签手续,进入内地或逾期停留的,属非法居留。
外国人违反前款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