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国人工作与居留许可“一件事”联办
申请条件外国人工作许可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2)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条件或符合外国专业人才(B类)申请条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 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或国(境)外人才来闽、来厦工作指导目录及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条件: 1.外国人持Z字签证入境,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签发工作类居留证件。 2.具有下列情形,已办妥B类以上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可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 (1)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在境内停留期间被企事业单位聘雇的; (2)原工作类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换发停留证件,在停留有效期限内又被其他企事业单位聘雇的。 3.已取得工作类居留证件,因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4.持工作类居留证件,经外国人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换发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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